专项基金管理条例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7-08-15  字体大小: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介绍,自然人简历和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审核,理事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上不封顶)。专项基金可由捐赠方冠名。本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最低为  五 年。

第六条 原始基金的最低存量原则上不低于总额的20%;上一个会计年度开支额度应在本会计年度12月25日前由捐赠方补足。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和捐赠方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3名、副主任若干名,可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下可设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对该专项基金项目的开展,基金会将给予各类资源的对接;对本行业标准及规则的制定以及发展方向的把控给予指导;对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的活动给以免费支持,包括冠名主办、产品推介、请领导出席活动等;在基金会网上和会刊《世界茶之窗》上给以宣传。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最低存量之上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并送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基金,项目方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通过后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按照基金会规定将费用进行账务处理,项目完成后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使用执行报告等项目文件。

第十七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会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提取专项基金管理服务费,作为非限定性资金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7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报送相关的管理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照基金管理条例,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条例如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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